“诸卿,”姚相的声音平稳而清晰,引导着讨论的深入,“中枢之设,乃为统筹。然禁毒首要,在于明其敌。何谓‘毒’?其范围边界何在?危害根源何解?尤有进者,世间百草,金石矿物,本多可入药,用之得当则活人,用之失度则害命,甚或成瘾乱性。此等物事,在律法中,当作何区分?是以‘用’定罪,抑或以‘物’划线?此乃第十一条能否精准施法、避免伤及无辜、亦不纵容奸邪之关键。沈卿,可就此再启论端。”
首席修撰官沈文度再次出列,朗声宣布:“遵旨。续议第十一条之核心:毒物之界定、范围、危害本质,及与医疗用药之分野。请诸公结合实务、医理、律学乃至民情,详加剖析,务求所立之界,清晰可行,宽严得中。”
此议题一出,如同在滚沸的油锅中滴入清水,堂下的讨论瞬间变得更加激烈。五十余位修撰官,来自不同地域、不同领域,对此的认知与见解差异巨大。
一位来自西南烟瘴之地、通晓当地草药的老军医率先起身,他面庞黝黑,手指粗糙,声音带着浓重的地方口音:“陛下,诸公!俺在边军行医三十载,见的多了!那乌香、麻叶,在俺们山里,老辈人也偶用一点止痛、祛湿、治腹泻。用量极少,方子得法,确有效验。可恨那些奸商,将这些东西提纯、或诱人日日吸食,这才成了要命的‘毒’!所以俺说,物无绝对善恶,关键在看咋用、用多少、为啥用。要是把山里人治肚子疼的土方子也一刀切定为‘毒’,那不是断了穷苦人的一条生路?律法得讲道理,不能一棍子全打死!”
他的观点代表了相当一部分熟知民间药物使用实情者的忧虑,强调“使用目的与剂量”的关键性。
然而,一位来自刑部、主管京城治安的司直立刻反驳:“军医所言,看似有理,实则大谬!正因有此等‘药毒难分’、‘偶用无妨’的糊涂认识,才给了奸商狡辩、瘾者自欺的余地!今日你说是治腹痛,明日他便说是解忧愁,后日就能说是提精神!界限一模糊,执法便无所适从。依下官之见,当以物之本性为准!但凡经反复验证,其性易致人产生强烈依赖、神智昏乱、损害脏器、且断绝后痛苦万状之物,无论其是否曾有医用之名,皆应明确列为‘毒物’,严格管制!至于确有医用价值的,可另设特许医官、限定剂量、专用处方、严格记录之制度,与民间滥用彻底切割。两者泾渭分明,方能令行禁止!”
司直强调“物质本性”与“明确清单”的重要性,追求法律的清晰与刚性。两种观点代表了“实用弹性”与“规则刚性”的冲突,各执一词,互不相让。
一位来自江南富庶之地、家中曾因子弟沉溺“逍遥散”而几乎败落的乡绅修撰,则从受害者家属的角度,痛陈危害:“陛下明鉴!那逍遥散初入我乡,皆言是海外奇珍,可助诗兴,可解烦忧。小儿受同窗引诱,试之,果觉飘然。然不过半载,便形容枯槁,学业尽废,脾气暴戾,为索钱购毒,竟盗卖家传字画!其害何止在身?更在灭人心志,毁人家伦,坏人根基!故而界定毒物,不仅要看其对身体的直接戕害,更要看其是否使人丧失自主,甘为物役,乃至为满足私欲不惜破坏一切人伦纲常!此等能令人心性彻底堕落之物,纵使对身体损害一时不显,亦当列为剧毒!”
乡绅的控诉,将危害的界定从生理层面,提升到了精神意志与社会伦理层面,令人动容。
紧接着,一位在太学专攻药理典籍的博士提供了更学理化的视角:“诸公,自神农尝百草,药毒同源之理便已彰明。《内经》有云:‘大毒治病,十去其六;常毒治病,十去其七;小毒治病,十去其八;无毒治病,十去其九。’ 药之与毒,往往在剂量、配伍、炮制、及服用者体质之间。同一味乌头,炮制得法、用量精准,可回阳救逆;用之不当,则顷刻毙命。故而立法界定,不可不虑及此等复杂性。或可效仿古之‘毒药’管理,将易成瘾、难控量、危害显之物,列为禁药,非经特许,不得制造、流通、持有。同时,鼓励医家深入研究其成瘾机理与戒断之法,明其所以然,方能治其本。”
博士的观点引入了传统医学的“药毒辩证”思想,强调管理的精细与研究的深入。
就在众人争论不休,难以形成共识之际,灵悦温婉而清晰的声音响起,吸引了所有人的注意。她并未直接评判各方观点,而是从更高的层次,阐述自己的理解:
“诸公所论,皆有所本,妾身受益良多。妾身以为,界定此‘毒’,或可从一个根本点出发:看其是助人恢复、维持、提升自身‘卡穆伊能量’的良性循环,还是破坏、透支、扭曲此循环,使人产生对外物的病态依赖,进而招引‘五虫’(尤以‘混虫’、‘油虫’为甚)淤积,败坏整体地气。”
她将议题与之前探讨的“能量”与“五虫”理论重新勾连,提供了一个独特的哲学-医学框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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