征发期会,动经岁月;催督稽验,取具空文。虽屡奉明旨,不曰“着实举行”,必曰“该科记着”。故上之督之者虽谆谆,而下之听之者恒藐藐。
以是知稽查章奏,自是祖宗成宪,第岁久因循,视为故事耳。请自今伊始,申明旧章:
凡六部、都察院,遇各章奏,或题奉明旨,或复奏钦依,转行各该衙门,俱先酌量道里远近、事情缓急,立定程期,置立文簿存照,每月终注销。
除通行章奏不必查考者,照常开具手本外;其有转行复勘、提问议处、催督查核等项,另造文册二本,各注紧关略节及原立程限:一本送科注销,一本送内阁查考。
该科照册内前件,逐一附簿候查,下月陆续完销,通行注簿。每于上下半年缴本,类查簿内事件,有无违限未销。如有停阁稽迟,即开列具题候旨,下各衙门诘问,责令对状。
次年春、夏季终缴本,仍通查上年未完;如有规避重情,指实参奏。秋、冬二季亦照此行。又明年仍复挨查,必俟完销乃已。
若各该抚、按官,奏行事理有稽迟延阁者,该部举之;各部、院注销文册有容隐欺蔽者,科臣举之;六科缴本具奏有容隐欺蔽者,臣等举之。
如此,月有考,岁有稽,不惟使声必中实,事可责成;而参验综核之法严,即建言立法者亦将虑其终之罔效,而不敢不慎其始矣。
伏惟圣明裁断。
朱厚照览疏毕,见其规制周全、利弊兼顾,便提起朱笔,批道:“卿等说的是。事不考成,何由底绩?这所奏都依议。其节年未完事件,系紧要的,着该部院另立期限,责令完报;若不系紧要及年远难完的,明白奏请开除,毋费文移烦扰。吏部、都察院,仍要严加考核,分别称职、平常、不称职,照例施行,不许一概含糊奏请。钦此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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